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》和《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》教办厅〔2007〕7号),以及我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:
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目前学校所用印章,具体如下: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党支部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印章、校长签名章、扬州树人文化交流中心印章(以上印章由档案室使用和管理),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工会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教务处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学工处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总务处印章(上述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使用和管理),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财务专用印章(由财务主管使用和管理)。
第二条使用下列印章必须按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。
(一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党支部印章,须经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。
(二)使用校长签名章,须经校长本人签字同意。
(三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印章,用于教职工开个人收入证明用于银行贷款、教职工出国签证身份证明等,须先填写用章申请表,并经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。
(四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印章,用于学校上报文件、材料证明等,须经承办该文件材料的负责人签字。
(五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印章,用于教职工申报职称、参加各类评选等个人材料核实,须经承办该评选活动的负责人签字。
(六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印章,用于学生出国成绩证明,必须由学工处核实身份和成绩后签字(国际部学生由国际部教务主任审核),再由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,最后由档案室再次核实盖章。学工处并要保留成绩单一份以备用。
(七)使用扬州树人文化交流中心印章,须经文化交流中心主任签字。
(八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财务专用印章,由财务主管签字。
(九)使用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教务处、学工处、总务处印章,须经各处室负责人同意。
第三条 任何用印人均需填写《使用印章登记表》,填写内容为用印日期、用印事由、批准人、用印数等。按第一条规定的相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。《使用印章登记表》每年12月31日上交到校长办公室档案室保管。
第四条 任何用印均需在核实准确的内容上盖章,不允许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。
第五条 学校印章或因更改名称、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,或者增加其他印章,应先由经办人员持关于机构设置批件的原件、单位书面申请和本人工作证原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介绍信。之后,经办人员与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共两人携带介绍信、单位法人相关证明材料、本人身份证等到定点单位刻制。
第六条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党支部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印章、校长签名章、扬州树人文化交流中心印章均有档案室管理,无特殊情况不得带走、外借使用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使用须有校长签字并做好登记,两人以上共同使用,用后及时归还档案室。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工会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教务处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学工处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总务处印章、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财务专用印章如需跨校区使用,用后应及时归还负责人管理,且外借使用必须两人以上共同使用。
第七条 印章由负责人保管,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。印章如果丢失,须上报校长室,经声明作废并报备相关部门后,按照第五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,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,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等。
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。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室。
扬州中学教育集团树人学校
2016年1月1日
附件为相关证明用章申请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