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,必须加强教育经费管理,让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效益,同时还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,做到少花钱,多办事,办好事,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认真学习、宣传、贯彻执行《会计法》,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。
二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,认真编制好年度预算。学校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编制好年度预算,并每月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月用款计划,逐项分解到学校各部门,同时要按计划合理使用好各项资金。
三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。学校应通过正当渠道,积极组织创收,将所收的资金应视同预算内资金一样管理,使用时必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,严格掌握使用,学校所组织的收入,应及时送到会计室入账,不得私设小金库,随意乱支乱用。
四、认真掌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。学校的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,一律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,同时要求会计人员要熟悉各项规定,吃透文件精神,认真掌握。
五、严格审查支出的原始凭证。学校的一切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,并要手续齐全,要有经手人、证明人、批准人签章方能报销,对购回的财产物资,要交有关部门验收、保管、记账核算。
六、购置专项控制商品,应办理报批手续。学校确需购置专项控制商品,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,先报批,后购置,不得擅自购置,也不得先购置后报批。
七、坚持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。实行“一支笔”审批,是根据统一管理的要求,正确执行预算,加强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八、实行民主理财,建立民主理财小组。学校应建立有校长、总务主任、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,同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账目,要求定期公布账目,接受群众监督。
九、严格执行基建程序。学校的基本建设都要按照基建程序办理,实行专户存储,专款专用。
十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向学生收费。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的退费,按照《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定》:学生在校学习三个月以内的(含三个月)要求退学的,学校按学费标准的50%退还给学生;在校学习超过三个月要求退学的不退还学费。
十一、公共物品不得借给个人,特殊情况须借用的,必须经领导批准,限期归还,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学校资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