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标题 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
扬价费【2009】143 号 |
发文日期:2009-8-20 文件级别:市县区 |
文件主题词 教育 收费 通知 系统类别 教育口 文件内容
扬价费〔2009〕143号
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市教育局,各县(市、区)物价局:
现将《省物价局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的批复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
苏价费[2009]254号
省物价局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批复
扬州市物价局:
你局《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的请示》(扬价费[2009]115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及我局《关于学生因故转(退)学费用处理的批复》(苏价费[2001]133号)文件的规定,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学生自行转学的,并且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,退还50%的学费、住宿费;对于提前缴费但未正式上课的学生自行退(转)学,应退还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就学时间的确定,应统一以学生正式上课时间视为就学时间。
请你局遵照此规定执行。
二00九年八月六日
文件附件
隶属单位 扬州市物价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