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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 点击数:   发布日期: 2011-08-28   

 文件标题 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

扬价费【2009】143 号 发文日期:2009-8-20  文件级别:市县区  

文件主题词 教育 收费 通知 系统类别 教育口 文件内容

 

扬价费〔2009〕143号
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市教育局,各县(市、区)物价局:
现将《省物价局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的批复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

 

苏价费[2009]254号
省物价局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批复
扬州市物价局:
      你局《关于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退费政策的请示》(扬价费[2009]115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     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及我局《关于学生因故转(退)学费用处理的批复》(苏价费[2001]133号)文件的规定,公办中小学及民办学校学生自行转学的,并且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,退还50%的学费、住宿费;对于提前缴费但未正式上课的学生自行退(转)学,应退还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就学时间的确定,应统一以学生正式上课时间视为就学时间。
      请你局遵照此规定执行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九年八月六日

 

文件附件

无附件 发文单位:扬州市物价局

隶属单位 扬州市物价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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