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价费[2009]137号 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的补充通知 各区物价局、教育局、市直各高中学校: 根据省教育厅《关于做好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》(苏教财[2009]35号精神,经研究决定,原《关于2009年秋学期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)(扬教财[2009]11号)中高二、高三补课费一律不得收取,各学校收费公示时应将高中补课费项目去除,已收取高二、高三补课费的学校,接到本通知后,立即将已收取的补课费退还学生。 特此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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